最近常有民眾前來分處試算土地增值稅,並聲稱房屋都是自用住宅,如果要將房屋及土地贈與子女,不知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說明,「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就不能適用。

    此外,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亦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與配偶或二親等親屬間訂立「買賣」契約,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為查核是否符合「出售」要件,自將依法調查及要求提示支付價款證明;倘無買賣交易事實而為贈與行為,自然沒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自宅地優惠稅率-土地贈與不適用-160000403--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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